2009年2月16日 星期一

酒類之警語標示規範、廣告或促銷規範

日本酒類之警語標示

  1. 酒類之警語標示規範為何?

    答:(一)方式:酒類之警語標示,其顏色應與底色互為對比,以利辨識。1. 酒類(酒精類除外)應標示下列警語之一:(1)飲酒過量,有害〈礙〉健康。(2)酒後不開車,安全有保障。(3)飲酒過量,害人害己。(4)未成年請勿飲酒。(5)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警語。



  2. 酒之廣告或促銷規範為何?

    答:(一)酒之廣告或促銷規範如下:應明顯標示「飲酒過量,有害健康」或其他警語,並不得有下列情形:1.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。2.鼓勵或提倡飲酒。3.妨害青少年、孕婦身心健康。4.虛偽、誇張、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。5.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。 (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)(二)標示健康警語,應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,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,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,並應全程疊印。


引文自:國庫署菸酒管理資訊網http://www.nta.gov.tw/dbmode93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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